浙江金秋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业务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诚请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务必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章程,并对自己按照本章程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解释。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可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四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本公司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并出示对该标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可以处分该标的的证明,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五条 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应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物依法进行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六条 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七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物品, 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八条 对某些需要办理附随移交手续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手续。
第九条 对因拍卖标的引起的诉讼,如果拍卖标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参加拍卖活动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 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有权向本公司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情况。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拍卖会参加竞买。
第十五条 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表明自己身份并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
第四章 拍卖标的的展示及鉴定
第十六条 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所载拍卖标的的型号、材质、性能、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仅作为参考性说明。
第十七条 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新闻载体、图片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本公司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成对拍卖标的担保。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日前,有权以调查或其它方式审看拍卖标的,对欲竞投的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现场,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现状,并愿意为拍卖标的现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进行鉴定,并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章 付款及标的交割
第二十条 拍卖标的被竞投成功并确认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本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凭证。买受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五日内预付本公司成交价的30%的定金。所余价款在以下规定期限内支付:
(一)成交价在300万元以内,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十日内结清。
(二)成交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十五日内结清。
(三)成交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三十日内结清。
(四)成交价在3000万元以上,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清。
本公司在每次拍卖时对成交价款支付方式、期限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成交款项领取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包装、搬运等费用自理。
本公司代为包装及处理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拍卖标的的购买款项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异类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本公司为将该种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未能如期领取竞得的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保管及保险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竞得日起逾两个月不领取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由买受人支付。
(三)超过首次约定期限,在本公司再次通知买受人约定期限内结清款项而仍不能结清的,则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十六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保险等费用由3委托人自理。超过二十日,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章 保留价、佣金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或依据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其保留价,也可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一经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本公司有权低于保留价确定起拍价。
第二十九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拍卖标的成交价的5%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应支付本公司按成交价最高不超过5%的佣金(以本公司在拍卖开始前实际公布的佣金率为准)。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时,同时授权本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税收政策从成交价款中扣除全部增值税款。
第七章 保 险
第三十二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所有拍卖标的将由本公司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保险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出售、即可获得相当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到拍卖人返还委托人该拍卖标的时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该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于何种性质,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所造成,也不能免除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本公司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三)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承保人。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拍卖物品无法预防的自然变化和损耗等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八章 拍卖收益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本公司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三十日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 如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以外币支付的购买价款,与本公司支付委托人拍卖收益的币种无关。
第三十九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约定最后付款期限日内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价款,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条件支付。
(二)搬移、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章程的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价款。
第九章 关于撤销拍卖委托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候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一)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其真实性有怀疑;
(二)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本章程第五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委托人违反或将要违反本章程的任何条款;
(四)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委托拍卖标的,但撤回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被列入资料或任何其它刊物和媒体,则应支付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1—2%的款项及其它各项已经产生的费用。如尚未列入资料或任何其它刊物和媒体,则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本公司的损失。
第十章 其它有关本公司的条款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或竞买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有决定权:
(一)对某一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时间和出售条件。
(二)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提高拍卖标的竞买价,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本章程的竞买价。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活动计价货币及根据有关部门的公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经审核人员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会场。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本章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对一些特殊的拍卖标的,制定相应的拍卖规则,与本章程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金秋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拍卖业务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参考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公司诚请参加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务必仔细阅读并遵守本章程,并对自己按照本章程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解释。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可提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四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标的时,应当向本公司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并出示对该标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可以处分该标的的证明,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五条 委托人拍卖国有资产,应在拍卖前将拍卖标的物依法进行评估,以确定保留价。
第六条 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七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自己委托拍卖的物品, 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
第八条 对某些需要办理附随移交手续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成交后按照约定,将委托拍卖标的及相关文件、资料移交给买受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证照过户手续。
第九条 对因拍卖标的引起的诉讼,如果拍卖标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明对其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要求,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和费用支出,均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对参加拍卖活动所要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 竞买人在参与拍卖活动前应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成为正式竞买人。竞买人有权向本公司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情况。
第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投号牌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亲自出席拍卖会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拍卖会参加竞买。
第十五条 竞买代理人应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表明自己身份并得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
第四章 拍卖标的的展示及鉴定
第十六条 拍卖标的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一般性介绍。所载拍卖标的的型号、材质、性能、归属、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仅作为参考性说明。
第十七条 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印刷资料、新闻载体、图片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
本公司为买受人出具的有关拍卖标的发票上所载明的标的名称等说明性文字,不构成对拍卖标的担保。
第十八条 竞买人在拍卖日前,有权以调查或其它方式审看拍卖标的,对欲竞投的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投某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竞买人一旦进入拍卖现场,即表明已认可拍卖标的现状,并愿意为拍卖标的现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对委托人委托拍卖的物品进行鉴定,并有权依鉴定结果保留或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章 付款及标的交割
第二十条 拍卖标的被竞投成功并确认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本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凭证。买受人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应自拍卖日起五日内预付本公司成交价的30%的定金。所余价款在以下规定期限内支付:
(一)成交价在300万元以内,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十日内结清。
(二)成交价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十五日内结清。
(三)成交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三十日内结清。
(四)成交价在3000万元以上,余款应自定金支付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清。
本公司在每次拍卖时对成交价款支付方式、期限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成交款项领取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包装、搬运等费用自理。
本公司代为包装及处理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拍卖标的的购买款项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异类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算。本公司为将该种货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发生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买受人未能如期领取竞得的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保管及保险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在竞得日起逾两个月不领取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买受人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二)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由买受人支付。
(三)超过首次约定期限,在本公司再次通知买受人约定期限内结清款项而仍不能结清的,则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十六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发生的储存、保险等费用由3委托人自理。超过二十日,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将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章 保留价、佣金和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或依据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其保留价,也可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一经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本公司有权低于保留价确定起拍价。
第二十九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拍卖标的成交价的5%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
第三十条 竞买人竞投成功,应支付本公司按成交价最高不超过5%的佣金(以本公司在拍卖开始前实际公布的佣金率为准)。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时,同时授权本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税收政策从成交价款中扣除全部增值税款。
第七章 保 险
第三十二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所有拍卖标的将由本公司投保,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保险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额只适用于保险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出售、即可获得相当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委托拍卖标的至买受人领走该拍卖标的时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售出,则保险期限到拍卖人返还委托人该拍卖标的时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该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作出赔偿,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于何种性质,于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所造成,也不能免除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本公司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及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三)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承保人。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拍卖物品无法预防的自然变化和损耗等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八章 拍卖收益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 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发生任何争议,则本公司在拍卖标的拍出日起三十日后以人民币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七条 如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向买受人收取以外币支付的购买价款,与本公司支付委托人拍卖收益的币种无关。
第三十九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约定最后付款期限日内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价款,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价款,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条件支付。
(二)搬移、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章程的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索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价款。
第九章 关于撤销拍卖委托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候撤回任何拍卖标的:
(一)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其真实性有怀疑;
(二)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本章程第五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委托人违反或将要违反本章程的任何条款;
(四)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
第四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委托拍卖标的,但撤回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被列入资料或任何其它刊物和媒体,则应支付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1—2%的款项及其它各项已经产生的费用。如尚未列入资料或任何其它刊物和媒体,则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本公司的损失。
第十章 其它有关本公司的条款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或竞买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有决定权:
(一)对某一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时间和出售条件。
(二)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提高拍卖标的竞买价,拒绝任何被认为是违反本章程的竞买价。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有权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活动计价货币及根据有关部门的公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未经审核人员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会场。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参与拍卖活动的各方保守秘密,并根据有关法律和本章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对一些特殊的拍卖标的,制定相应的拍卖规则,与本章程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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