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规则所称国有产权拍卖,是指通过公开拍卖形式有偿转让国有产权的行为。国有产权是指国有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关的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二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维护国家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产权拍卖的有关述语:
委托人即为出让方
买受人即为受让方
拍卖人即为拍卖企业,本规则特指嘉兴市金平拍卖有限公司
标的即为拍卖的国有产权
竞买人即为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国有产权委托拍卖的,拍卖人与委托人应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委托拍卖,委托方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政府(国资委)、财政(国资)部门同意国有产权交易的审批文件或人民法院同意拍卖国有产权的法律文书;
2、国有产权交易委托书;
3、委托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4、产权归属的有效证明文件;
6、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7、委托拍卖的标的清单;
8、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
9、拍卖企业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有权对委托人的资格及标的来源进行了解,对标的现场进行清点核实;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下列国有产权禁止拍卖:
1、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2、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3、处置权限有争论的;
4、已实施抵押、担保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的;
5、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6、委托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7、未经当地政府或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的。
第八条 国有产权委托拍卖的底价应以不低于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为原则,如拍卖未成交可进行第二次拍卖。当再次拍卖委托底价低于评估价时,委托人必须出具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价格意见书。
第九条 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拍卖人方可依法进行拍卖活动,拍卖人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展示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对下列情况应特别做出说明:
1、拍卖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权;
2、拍卖的不动产标的有无出租给他人使用;
3、拍卖标的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
4、拍卖标的有无使用限制;
5、竞买人的资格和限制条件。
第十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要注意审查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3、董事会决议(限于设董事会的企业);
4、资信能力证明;
5、拍卖企业认为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6、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另行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按约定缴纳相应保证金。拍卖未成交的保证全额退回(不计息)
第十二条 关于拍卖价款支付方式、期限,拍卖标的的交付时间、方式、拍卖佣金、费用和税款的支付方式、期限,不动产过户手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拍卖人与竞买人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针对产业特点以及有些拍品的特殊性,拍卖还可约定为定向拍卖、不定向拍卖等。
第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嘉兴市金秋拍卖有限公司。